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十三條明定略以:...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二、是以各公、私立幼兒園設籍之學前特教幼兒若係持發展遲緩證明且將於108學年度將入小一【現為中班將升大班】者,請公、私立幼兒園業務主管務必轉知家長「本市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自行安排107年8月至11月底前至鑑定醫院確認其障礙類別,並配合跨階段業務時程(約107年12月)送件。
三、108學年度學前特教幼兒幼大升小一若仍持發展遲緩證明申請跨階段安置,將不予安置。請家長另依一般生進行小一新生入學作業方式辦理。
四、請園所務必轉知家長,以免影響學前特教幼兒安置權益。
五、檢附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