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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3-11-20 | 點閱數: 443

(一)加註英語專長:
1、行政獎勵:核予參加加註英語專長學分班並取得專長證書之教師嘉獎一次。
2、經費補助:本局所轄國小凡 12 班以下學校取得加註英語專長證書之教師達 50%; 13-30 班之學校達 30%; 31 班以上學校達 20%者,補助每校 5000 元推廣英語教育。
3、本市國小教師取得加註英語專長證書,同意核予取得證書之教師以「公假」方式至他校兼課並得支領兼課費用,惟兼課校內外併計不得超過 6 節,兼課復代課不得超過 9 節。其中校外兼課不得超過 4 節,以公假前
往他校兼課之教師應取得原服務學校同意,前往兼課之學校以偏遠英語師資不足之學校為限。
(二)加註輔導專長:
1、行政獎勵:核予參加加註輔導專長學分班並取得專長證書之教師嘉獎一次。
2、經費補助:本局所轄國小凡 12 班以下學校取得加註輔導專長證書之教師達 50%; 13-30 班之學校達 30%; 31 班以上學校達 20%者,補助每校 2000 元辦理學生輔導工作。
三、上述經費補助自 102 年度始,本局得視經費編列情形及教師取得證書狀況予以調整本案執行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