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永信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設置要點與規定事項
110年 4月 7日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
110年 4月 7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壹、依據:
一、依據教育部 109年 8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辦理。
二、中華民國 109年 8月 6 日基府教特貳字第 1090129787 號函辦理。
三、教育部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爰修正「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貳、目的:
培養學生保持個人服儀整潔,養成愛乾淨、重榮譽、守規矩之良好生活習慣。
三、組織:
(一)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及委員共計十名。服裝儀容委
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由學生代表、行政人員
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1.行政人員代表 5人: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生活教育組
組長組成。
2.家長代表 1人:由本校家長會擇派代表。
3.教師代表 1 人:由本校教師會擇派代表擔任。
4.學生代表 3 人: 「學生服儀代表」由男、女學生總計 3名擔任,由市
模範生討論推派代表擔任。
(二)討論有關議題時,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但無投票權。
四、本委員會職掌:
(一)審議本校學生日常服儀規範事宜。
(二)審議本校學生制服、體育服式樣。
五、本委員會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各項議案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
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成決議。
六、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七、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事項:
(一)服裝部分:星期一、二、四、五穿著學校制服或學校運動服(含班服或級服)並繡上
名牌,星期三可穿著便
服。
1.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
冷時,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
2.團隊學生服有可辨識之統一服裝,可視需要穿著。
3.班服由班級或學年統一製作,樣式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二)儀容部份:
1.頭髮應梳理整齊清爽,髮式以健康、整潔、美觀為原則。
2.指甲保持乾淨並定期修剪。
(三)其他部份:
1.配合戶外教學及下課戶外活動需要,鞋子樣式以運動鞋或包鞋為主,顏色不
拘,在校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
2.為保護腳部安全,應穿著襪子,顏色長短不拘。
八、對於校內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
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
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
九、本委員會負責服裝儀容相關事宜之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十、本要點提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同意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