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內容區域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承辦人:林宏儒
電話: 06-2991111#7767
傳真: 06-2955811
電子信箱:rufus@tn.edu.tw
受文者:臺南市永康區永信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字第 1010771902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771902A00_ATTCH1.pdf)
主旨:教師因育嬰需要向學校申請留職停薪時,申請之期間請依
說明三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9 月 12 日臺人(二)字第 1010162778 號函辦
理。
二、教育部 99 年 8 月 11 日臺人(二)字第 0990128405 號函及 100 年
12 月 28 日臺人(二)字第 1000923636 號函意旨,依性別工作
平等法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時點應以受僱者實際需求而定,惟學校仍得與教師協商合
致,尚不得逕予要求配合以「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
)休業式後一週」為原則,或結束時點應配合「至學期終
了之日( 1 月 31 日或 7 月 31 日)」。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
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限,
但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 6 個月(如子女為 2 歲 8 個月)或因特
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者,得不受「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限」之限制。
三、參酌前揭規定,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分述如下:
8
16
第 2 頁, 共 2 頁
裝
訂
線
(一)可請求期間不足 6 個月(如子女為 2 歲 8 個月)
1、申請期間與可請求期間相同:依申請期間核予。
2、申請期間少於可請求期間,因特殊事由與學校協商合
致:依合致期間核予。
(二)可請求期間達 6 個月以上(如子女為 1 歲 1 個月,即子女尚
有 1 年 11 個月始滿 3 足歲)
1、申請期間超過 6 個月:依教師申請期間核予。
2、申請期間不足 6 個月,但因特殊事由與學校協商合致
:依合致期間核予。
3、申請期間不足 6 個月,但與學校協商未能合致:請教
師重新提出申請,每次申請期間不得少於 6 個月。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