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3月9日南市教特(一)字第1120238701號函發布
優先順位 |
身分/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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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需要協助幼兒) 第一優先 |
1 |
經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含暫緩入學幼兒) |
2 |
低收入戶子女 中低收入戶子女 原住民(不限設籍本市)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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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優先 |
1 |
經社政主管機關安置之幼兒 |
2 |
本校(園)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含幼兒園所在學校教職員工之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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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育有 3 名(含)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幼兒人數計算含寄養家庭之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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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12學年度仍在園特教生之兄弟姊妹(不包括 111 學年度畢業生之兄弟姊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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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12學年度仍在園幼兒之兄弟姊妹(不包括 111 學年度畢業生之兄弟姊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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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因公死亡公務人員之子女。 |
第二次入園登記 |
項目 |
時間 |
登記時間 |
112年 5 月 3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止;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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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地點 |
永信國小穿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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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籤時間 |
112年 5 月 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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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公布 |
112年 5 月 5 日(星期五)抽籤完畢後公布於公幼入園網及永信國小附設幼兒園校網及永信國小附設幼兒園教室公佈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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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時間 |
112年 5 月 5 日(星期五)上午 11 時至下午 4 時及 112 年 5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中午 12 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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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地點 |
永信國小附設幼兒園教室 |
班別 |
招收人數 |
安置人數 |
3-5歲班 |
15人以下 |
1名 |
16人以上 |
2名 |
每班每招收 1 名特殊幼兒,由鑑輔會減收 2 名招收名額為原則;若減收名額需調整得於 112 年 4 月 7 日前透過各校(園)特教推行委員會決議後於 112 年 4 月 7 日前將幼兒園減收人數回報至臺南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中心),另將會議紀錄及各項證明文件留存園內備查。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辦理完畢後,或學期中途有幼兒離園時致幼兒園尚有餘額應繼續受理登記
入園,至額滿為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幼兒入園就讀,並應以需要協助幼兒或其他確有必
要就讀之幼兒優先招收(須檢附各項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附表 1
臺南市公立幼兒園招生對象資格、錄取順序及應繳驗證件一覽表
對象 |
應繳驗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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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入園 |
設籍本市之幼兒 |
戶口名簿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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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籍幼兒 |
戶口名簿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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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本市之外國籍幼兒 |
居留證、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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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設籍本市之幼兒 |
戶口名簿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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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入園 |
第一優先(法定需要協助幼兒) |
1 |
經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 (含暫緩入學幼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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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低收入戶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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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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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不限設籍本市) |
戶口名簿正本(戶口名簿上註記種族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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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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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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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優先 |
1 |
經社政主管機關安置之幼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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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校(園)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含幼兒園所在學校教職員工之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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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育有 3 名(含)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幼兒人數計算含寄養家庭之子女) |
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以監護人認定,若為寄 養家庭子女則檢附寄養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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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當學年度仍在園特教生之兄弟姊妹(不包括前學年度畢業生之兄弟姊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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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當學年度仍在園幼兒之兄弟姊妹(不包括前學年度畢業生之兄弟姊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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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因公死亡公務人員之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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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上述證明文件正本驗後退還,影本繳交園所備查。 |
臺南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 112 學年新生入園取消登記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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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存查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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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 112 學年新生入園取消登記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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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收執聯
§本委託書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僅針對本委託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另作其他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