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 年 7 月 30 日智著字第 11360012000 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規定,下載、安裝電腦軟體屬「重製」行為,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除有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擅自下載、安裝盜版軟體,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明知電腦安裝盜版軟體而予使用者,亦同。
三、電腦軟體在實務上常區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版本,此等產品之區分乃係著作財產權人考量市場上不同之授權需要所為,利用人自應依各種版本所定授權方式利用之,縱為合法取得之軟體,若使用者逾越授權範圍,仍可能因違反「使用者授權合約書」而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
四、近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接獲國外權利人反映仍有部分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未使用合法軟體情形,茲為加強宣導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請轉所屬單位積極輔導、提醒同仁使用合法軟體,勿擅自下載、安裝、使用未經授權軟體,以維護我國積極建立之保護智慧財產權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