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14-11-20 | 點閱數: 480

102.7.3 已經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全業適用,國小也納入(簡報 P29 、 P30),全體教師必須完成三年三小時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目前高雄市已有受罰案例,且罰則訂定罰之對象為個人,不得由公款支應,請各位夥伴參考附件簡報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