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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15-01-29 | 點閱數: 588

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

 

「急難救助」申請辦法

  • 補助說明
    1. 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稱本會)為協助遭逢急難之案家度過困境,依據本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制訂本辦法。
    2. 本辦法以「提供暫時性經濟補助」為原則,限急難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3. 急難救助以如下三類為原則:生活扶助、醫療補助及喪葬補助,每項補助每年僅限申請一次,且同一事件以補助一次為限,但若有特殊情事經申請審核通過者則不在此限。各項急難救助申請通過與否、金額多寡等事項,則由本會全權審核並視個案狀況核撥,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 20,000元為限
  • 申請方式與補助對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填寫本會急難救助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後,經由全聯福利中心特定分店人員將資料郵寄至本會各區辦公室辦理申請補助(申請方式詳見服務流程圖),並透過本會配置於各地之社工人員進行後續訪視及評估。

  1. 生活扶助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重大傷病、天然災害、人為事故、意外受傷、入營服役、入獄服刑、非自願性失業、失蹤、死亡等重大變故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2. 醫療補助類:經濟弱勢家戶內人口罹患重大傷病、遭受天然災害、人為事故、意外受傷等,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
  3. 喪葬補助類:經濟弱勢家戶內人口死亡而無力殮葬者。
  • 請至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網站下載申請單,並詳細填寫相關資料(網址: http://www.pxmart.org.tw→全聯急難救助)
  • 補助類別與相關證明

請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所有文件紙張大小為 A4尺寸,依序以釘書機裝訂。證明文件不完整或不符相關規定者,本會將不予受理。本會將妥善保管所有個案資料,逾期後將予銷毀,個案申請資料不予寄回。如有特殊需求,請來電告知本會。

 

 

急難救助(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或喪葬補助)應備文件

(1)  本會申請書正本(全聯福利中心特定分店請於申請書右上方蓋印店經理職章及營業所店章

(2)  全戶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3)  個案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4)  國稅局財力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乙份

(5)  個案或代收者帳戶資訊(戶名、帳局號)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6)  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正本乙份

1、申請生活扶助者,需檢附上述應備文件並另檢附:

(1) 視案情另提供其他資料,如個案因重大傷病導致生活困境者需檢附診斷證明書等。

2、申請醫療補助者,需檢附上述應備文件並另檢附:

(1) 診斷書影本乙份(限健保給付之醫院診所)

(2) 個案醫療費用單據影本

3、申請喪葬補助者,需檢附上述應備文件並另檢附:

(1)  死亡證明書乙份

(2) 喪葬費用相關單據影本

4、備註:

以上影印資料請務必清楚,以免造成處理與匯款之延宕情況發生。若有其他可證明個案急迫需要補助的相關資料,請一併備齊。若個案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或正在申請中,亦請詳實註明。

四、補助方式

  1. 本會將以電聯方式通知個案審查結果,個案審查通過後,本會將以匯款方式撥發補助款項。
  2. 本會所撥發之補助款項將逕匯個案或代收人之帳戶,個案將簽領收據及相關資料提供本會。本會補助款項之受款者係以個案為主,倘遇個案死亡時,其代收人之身分僅限個案配偶、三等親內之親屬(請檢附證明文件);倘個案係獨居或無行為能力而由照護機構照顧(如醫院或養護所)或個案因故指定代收人為其收受補助款項時,則不在此限,惟尚需填妥切結書並備齊申請單及相關證明文件一併交付予本會,並於申請書內載明代收補助款項之原因。
  3. 本會將評估個案情況,審核另是否有接受物資援助之必要,若確有需求則予以提供半年期愛心福利卡之援助 (愛心福利卡相關事項悉依愛心福利卡_公益平台實施辦法及愛心福利卡約定書暨注意事項辦理)。

 

五、收件時間

自公佈日起隨時收件。

六、注意事項

  1. 本會保留對申請案之最終同意權與額度決定權。
  2. 本會保留審核與訪查受補助對象之權利,惟補助對象不得詐欺、謊報等積極傳遞不實之資訊或消極隱瞞或拒絕訪查,若有上開情事者,本會除追回補助款項外,亦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3. 依據賦稅法令條文之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本會補助內容皆非適用於免納稅條款,因此補助金額皆需列入所得申報。
  4.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個案須簽署「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始能申請,若個案不同意本會蒐集、處理及非營利目的利用個案之個人資料,基於申請業務之執行,本會將無法受理申請。

七、連絡方式

聯絡電話: 02-8509-5188

傳真電話: 02-8509-3108

郵寄地址: 104台北市中山區敬業四路 33號 13 樓

電子信箱:Pxmartfd@pxmart.com.tw

八、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同意後公佈實施,修正或終止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本會得視情況另訂或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