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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2-10-31 | 點閱數: 755

內政部 函
地址: 100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承辦人:周宛頤
電話:(02)23565089
電子郵件:moi1513@moi.gov.tw
傳真:(02)23566474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台內戶字第 1010329295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1010329295-Attach1.pdf)
主旨:有關「戶籍謄本背面所蓋印信章戳刪除日期」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桃園縣政府 101 年 10 月 4 日府民戶字第 1010251237 號函

二、按 101 年 10 月 1 日起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於戶籍謄本
下方頁次列新增「列印日期 年/月/日 時:分:秒」。為
提升行政效率及符合實務作業需求,免除每日人工更換日
期章之不便,即日起戶籍謄本背面免蓋日期章戳。
三、請轉知各需用機關(單位)採認時識別,本部並將於戶政
司全球資訊網宣導(網址:http://www.ris.gov.tw/),
俾各界知悉。
四、檢附新版戶籍謄本列印格式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