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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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永康區永信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字第 1010915494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0915494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學期中教師得否請事假出國,請各校本權責審核校方
教學需要、校務推展及當事人所提事由裁量判斷,並依教
師請假規則覈實給假,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0 月 29 日臺人(二)字第 1010190892 號函
辦理。
二、茲以教師請假規則對於教師得請事假之事由無明文規範,
是教師如欲請事假出國觀光,尚無違反請假規則規定之疑
慮,復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教師請
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
。…」是以,教師請假係由學校校長視當事人所提事由裁
量判斷,並兼顧教學及校務推展,本其權責依請假規則規
定覈實認定給假。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