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師因涉校園性侵害案件,停聘靜候調查,經學校性 別平等教育委會調查後決議性侵害不成立,是否即可視為 停聘原因消滅而予以復聘,抑或需俟相對人針對調查結果 不服進行申復或申訴等救濟程序結束後,教師始得予以復 聘等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