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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南市教安(一)字第 1040669757 號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4 年 7 月 6 日府消預字第 1040631561 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公共安全,將依據消防法第 14 條第 1 項:「田野引
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
,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規定,禁止類似
之行為。內政部近期邀集各相關機關開會研商,於上開法
制作業尚未完成前,請禁止有類似噴放(灑)可燃性微細
粉末之活動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