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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總務處 | 2015-07-14 | 點閱數: 475

依南市教安(一)字第 1040669757 號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4 年 7 月 6 日府消預字第 1040631561 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公共安全,將依據消防法第 14 條第 1 項:「田野引
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
,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規定,禁止類似
之行為。內政部近期邀集各相關機關開會研商,於上開法
制作業尚未完成前,請禁止有類似噴放(灑)可燃性微細
粉末之活動或行為。

台南市永康區復華七街166號 TEL(06)2320783 / FAX(06)2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