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台南市政府來函:請各位伙伴及民眾參閱
主旨:函轉傳染病防治法業經104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78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增訂民眾到場配合防疫工作應予公假之法源,並加重裁罰未配合清除孳生源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04年7月10日府衛疾字第1040639359號函辦理。
二、有關民眾配合主管機關實施登革熱緊急防治工作之請假規定,原依勞動部104年4月13日勞動條3字第1040059082號函,勞工自104年3月10日起有公假及公假期間之工資請求權;另依銓敘部96年10月2日部法二字第09628555841號函,公務人員於上班期間在家配合防疫噴藥得請家庭照顧假。今依據本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條文,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親自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
三、另依修正後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屆期未能完成改善且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請持續落實公權力之執行,加強病媒蚊孳生源之查核與清除,以提升防治成效。
四、檢附本府現行使用之「登革熱緊急防治通知單」及「民眾配合登革熱緊急防治工作請假證明書」各1份。
五、檢附衛生福利部「登革熱緊急防治通知單」及「民眾配合主管機關實施登革熱緊急防治工作請假證明書」參考範例各1份以及旨揭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另可參閱總統府第7198期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