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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2-11-21 | 點閱數: 732

臺南市政府 書函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承辦人:劉筱珊
電話: 06-2991111 轉 8493
傳真: 06-2982507
電子信箱:hsliu@mail.tainan.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永康區永信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 1010945473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945473A00_ATTCH3.pdf 、 0945473A00_ATTCH2.pdf)
主旨:考試院補充規定赴大陸地區居住之月撫慰金領受遺族因受
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月撫慰金者之發
放相關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部退一字
第 1013660023 號書函轉考試院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考臺組貳
二字第 1010009051 號函辦理。
二、查現行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月撫慰金領受遺族,依支領
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
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 3 條第 4 項及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
發放作業要點二之(三)、(四)、五之(五)規定,應暫停發
給月撫慰金,俟其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申請回復其
權利。
三、為使前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月撫慰金領受遺族,如有
於發放查驗期間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且長達 6 個月以
上而無法親自返臺領取月撫慰金之情形,在合法、合情理
前提下,保障其領受權益,爰考試院 101 年 10 月 11 日第 11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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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共 2 頁



第 208 次會議審議通過:是類人員得檢具確有行動不便之
醫院證明文件、切結書、其身分證明文件(如有未在中華民
國設有戶籍之情事,應併檢附具我國國民身分相關證明文
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且未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證明
文件,連同其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應
檢附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及親屬關係公證
書等相關文件,一併送經大陸地區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再
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財團法人海
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得向發放機關提出申請並由發放
機關依規定覈實認定發給;倘該行動困難事由已消滅,仍
應依規定返臺親領。
四、檢附切結書及親屬關係公證書各 1 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