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落實「教師正向管教」宣導,並檢視修訂貴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推動友善校園週活動規劃」暨教育部 105 年 5 月 20 日臺教學(二)字第 10500561858 號函辦理。
二、教育基本法第 8 條明定教師不得體罰,惟本局 104 學年度接獲教師不當管教(含代理代課或兼課教師),查證屬實予以懲處、列入年終考核或不續聘共計 16 件,其樣態有:打手心、打耳光、拉耳朵、打(捏)手臂、拉扯學生造成挫傷、情緒失控言語和行為不當(摔學生書包、書本)或愛校服務、體能訓練(跑操場 20 圈、開合跳 150 下)等管教過當情形。
三、倘發生教師疑似不當管教事件,應於知悉 7 日內進行校安通報,並參酌「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組成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於時限內函報本局。
四、學生輔導管教乃教師職責,有效的班級經營作為可減少親師生衝突事件;請校長於每學期開學初,親向全體教師(含代理代課或兼課教師)宣導「正向管教、禁止體罰」相關規定。
五、另因教育部於 105 年 5 月 20 日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爰請併檢視修訂貴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六、請各校於 105 年 9 月 30 日前,將貴校修訂完成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上傳至本局線上填報系統「6036」號彙辦。
七、檢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參考範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