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擬配合寒(暑)假而少於 6 個 月時,應確實與學校協商合致,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2 月 25 日臺人(二)字第 1010239193 號函 辦理。 二、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足 6 個月時,學校具有實質 裁量空間,爰為避免教師濫用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美意, 而規避寒(暑)假期間以致社會觀感不佳,學校於受理教 師育嬰停薪申請時,雙方應協商合致,以落實性別工作平 等法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