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永康區永信國民小學 106學年度第二學期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版〉
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
類別 |
代理 職缺 |
正取 名額 |
備取 名額 |
聘期 |
藝術與人文教師(美勞) |
長代 (侍親假) |
1 |
2 |
107/02/21-107/06/30 (實際期間以市府核定為準。) |
一、上開職缺如侍親假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無條件解聘。
二、上述備取,以補足本次甄選應錄取之名額為限。如甄試成績未達 80分,不予錄取且經甄選委員會議決議後得予「從缺」,另備取名額得予酌減或取消。
一、時間:
第 1次招考 公告時間 |
107年 2月 5 日(一)下午 3 時至 107年 2月 10 日(六)下午 4 時 |
第 2次招考 公告時間 |
107年 2月 13 日(二)上午 8 時至 107年 2月 13 日(二)下午 4 時 |
第 3次招考 公告時間 |
107年 2月 15 日(四)上午 8 時至 107年 2月 21 日(三)下午 4 時 |
二、方式: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120.116.40.1/xoops/)、臺南市教育局資
訊中心代課人力系統(http://104.tn.edu.tw/ )、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公
告區(http://www.tn.edu.tw/index.htm)、全國高級中等以下教師選聘網
一、日期: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錄取人數額滿不再辦理第 2或第
3次招考,惟是否額滿請自行查閱本校網站( http://120.116.40.1/xoops/)公告。
第 1次招考 報名日期 |
107年 2月 5 日(一)下午 3 時至 107年 2月 10 日(六)下午 4 時(逾時恕不受理) |
第 2次招考 報名日期 |
107年 2月 13 日(二)上午 8 時至 107年 2月 13 日(二)下午 4 時(逾時恕不受理) |
第 3次招考 報名日期 |
107年 2月 21 日(三)上午 8 時至 107年 2月 21 日(三)下午 4 時(逾時恕不受理) |
二、地點:本校教務處。電話: 06-2320783。
三、應繳交證件:
報名表、簡要自傳、切結書、資格證件、教師證(正反面都需影印)、最高學歷畢業
證書、身分證、服務證明、…等相關資料所有影本三份 。
(如需假日報名,請來電 0911716963 教學組長柯老師,或 0922767836 教務主任劉主任)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教師法」第 14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條、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
(四)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第 1次 報名資格 |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 尚在有效期間者。 |
第 2次 報名資格 |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
第 3次 報名資格 |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或大學以上畢業者。 |
一、日期:
第 1次招考 甄選日期 |
107年 2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 |
第 2次招考 甄選日期 |
107年 2月 1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起 |
第 3次招考 甄選日期 |
107年 2月 22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起 |
二、應試人員請於甄選日期前上本校校網查詢報到時間並親自至本校教務處報到,逾
時不得進入試場。
◆藝術與人文教師(美勞)---
一、試教(50%):
(一)範圍:藝術與人文領域(美勞)任一單元,版本不限。
(二)時間:每人 10分鐘。(9 分響鈴第一次, 10 分響鈴第二次,即結束。)
(三)試教現場無學生。
二、口試(50%):
(一)範圍:內容含自我介紹、教育理念、教學知能、班級經營、專業精神等。
(二)時間:每人 6分鐘,於試教應試完竣後隨即舉行。
三、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捌、甄選結果公告、通知、成績複查及錄取報到
一、甄選結果公告:
|
二、成績通知:各次結果由電話通知。
三、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至人事室報到,第 1次招考
錄取人員時間於 107年 2 月 12 日下午 14 時、經第 2 次招考錄取人員時間於 107 年
2月 14日下午 14 時、經第 3 次招考錄取人員時間於 107 年 2 月 22 日下午 14 時前報
到,如逾期未報到者,即予取消應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玖、其他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網
站(http://120.116.40.1/xoops/)首頁公告。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名資格,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應予解聘
,尚未聘任者,註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錄取人員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含胸部 X 光檢查合格證明),不
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錄取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應享之權利與義務,則依教育部訂
定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7條、第 8 條暨「臺
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訴專線電話: 06-2320783轉 701.703 (教務處)
六、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之適當服務措施: 06-2320783轉 701.703 (教務處)
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臺南市永康區永信國小 106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編號: (由校方填寫)
一、個人資料: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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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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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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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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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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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 |
□免服兵役 □服役期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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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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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狀況 |
□已婚 □未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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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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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電 話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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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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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歷 |
1 大學 學院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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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學 學院 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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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長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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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登記 |
類別: |
登記年月: 證書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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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歷 |
序號 |
曾服務單位 |
職 稱 |
起迄年月 |
序號 |
曾服務單位 |
職 稱 |
起迄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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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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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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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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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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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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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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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件 |
□簡要自傳□切結書□國民身分證□合格教師證□畢業證書 □教師甄選成績單□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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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資料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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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明文件 |
□有 □無 |
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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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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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合格證書 |
□有 □無 |
教師甄選成績單 |
□符合 □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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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審審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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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複審資格 □ 初審資格不符 |
審查人 簽 章 |
教學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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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人 簽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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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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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永康區永信國小 106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要自傳
姓名:【 】
編號: (由校方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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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人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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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1張為限) Í您用心地寫,我們用心地看。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參加 貴校所辦理之 106學年度代理教師甄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並解除聘約;已報到者應即離職,其涉及偽造文書或違反聘約者,願意負相關法律責任。
1、違反教師法第 14條第 1項各款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第 33 條各款規定。
2、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
3、通知錄取,未依規定時間簽約報到。
特此切結
此 致
臺南市永康區永信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月 日
附註:教師法
第 14條 |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條 |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 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
第 33條 |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