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永信國小學生畢業受獎成績計算辦法
一、目的:建立本校學生畢業成績計算模式,以達公開公平公正之效能。
二、實施對象:本校應屆畢業學生
三、實施方式:
(一) 依據臺南市教育局一○○學年度頒布之國小學生成績評量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點:
畢業成績總分:一、二年級各佔百分之十;
三、四年級各佔百分之十五;
五、六年級各佔百分之二十五。
(二) 畢業成績獎項:
1.成績優良獎:依前項畢業成績總分排序,獎項順序由畢業典禮主辦處室與六年級教師共同協調確定之。
2.表現優異獎:學生於在校期間參加各項團隊並代表本校參加各項比賽表現優異。
3.服務獎:由學務處依據學生表現提出受獎名單。
4.其他 :依當年度各界捐贈獎品數量決定之。
5.為鼓勵國民中小學學生注重多元價值與人格情操的培養,凡在某方面有具體事蹟之表現傑出畢業生,臺南市教育局特別設置
七大領域「市長獎」,獎項之積分為各該學習領域之畢業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該領域之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學校每年會依教育局公告辦法提供給應屆畢業生提出申請。
四、如有未盡事宜、由畢業班導師與行政處室協商後決定之。
五、本辦法經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研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