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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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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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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案本局 102 年 3 月 7 日南市教特字第 1020209214 號函暨本局資訊中心 102 年 3 月 7 日 32939 號公告諒達。
二、有關 102 學年度本市國小美術資優資源班鑑定簡章內容(伍、報名資格)誤植,修正如下:
伍、報名資格:
二、複審(測驗方式或書面審查):初審通過者,且符合下列資格者:
三年級新生:國小二年級修業期滿,具有美術才能者。
四年級學生: 國小三年級修業期滿,具有美術才能者。
五年級學生: 國小四年級修業期滿,具有美術才能者。